第二十二部分 國家公務員報考違紀違規制度(28問)
1.公務員錄用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有什麼依據?
2009年11月9日,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發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部長令,公布了《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報考者、錄用工作人員在公務員錄用考試及相關環節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依據本辦法進行認定與處理。
129.報考者在公務員錄用考試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有幾種處理方式?
公務員錄用考試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有以下三類處理方式:一是取消本次報考資格、該科目(場次)成績無效、不予錄用﹔二是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三是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且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等。
另外,報考者在錄用過程中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在報名環節,哪些情形屬於違紀違規行為?會受到什麼處理?
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信息不實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其本次報考資格。
報考者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証明及其他有關証件騙取考試資格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3.“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是如何界定的?
報考者提供的申請材料,如果涉及報考資格的內容不屬實,比如年齡、政治面貌、學歷、專業、基層工作經歷、獎懲情況等方面的信息不符合實際情況,或者有隱瞞情況,就屬於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
按照規定要求,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應當真實、准確,沒有隱瞞。
4.“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是如何界定的?
惡意注冊報名信息,一般指報考者編造、偽造身份信息或盜用他人身份信息等手段進行注冊報名的,影響他人報考或造成報名人數虛假,擾亂報名秩序的行為。
5.在考試過程中,哪些情形屬於一般違紀違規行為?會收到什麼處理?
在考試過程中,以下行為屬於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1)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3)不按規定填寫 (填涂)本人信息的﹔
(4)未用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
(5)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6)在答卷 (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的﹔
(7)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上述行為之一,當場發現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務員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事后發現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6.“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是如何界定的?
規定以外的物品一般包括:與考試有關的文字材料,如書籍、筆記、練習冊、草稿紙或紙條等物品。報考者將這些物品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