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民主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政治權利,是全部民主政治的基礎。健全基層群眾自治制度,開展形式多樣的基層民主協商,讓人民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的迫切要求。《決定》明確指出“發展基層民主”,突出強調“健全基層選舉、議事、公開、述職、問責等機制”,“推進基層協商制度化,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監督機制”,“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加強社會組織民主機制建設”。
第一,開展形式多樣的基層民主協商。協商民主是基層民主實踐中常用的形式,主要表現為民情懇談會、民主溝通會、民主理財會、民情直通車、便民服務窗、社區議事會、居民論壇、鄉村論壇等。在開展基層民主協商中,必須進一步提高廣大基層領導干部對協商民主地位作用的認識,使他們明確重大公共事務的政府行為都要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在達成共識的基礎上作出符合公共利益的決策。必須建立一個讓基層群眾、組織和社區等利益相關方能夠表達意見、協商討論的制度化平台,有一條與群眾協商溝通的有效渠道,有一種由群眾參與決策的規范程序,有一套黨委政府領導下的專家論証、群眾參與的科學機制。
第二,健全基層群眾自治機制。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包括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制度,是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重要內容,是我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通過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人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並對干部實行民主監督。要切實把基層群眾自治機制作為人民當家作主最有效、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