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 >> 資料中心 >> 歷次黨代會 >> 第六次(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 蘇聯 莫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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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章
(一九二八年七月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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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名稱

    (1 )定名:中國共產黨為共產國際之一部分,命名為“中國共產黨”,為共產國際支部。

    第二章黨員

    (2 )入黨資格:凡承認共產國際和本黨黨綱及黨章,加入黨的組織之一,在其中積極工作,服從共產國際和本黨一切決議案且經常繳納黨費者,均得為本黨黨員。

    (3 )入黨手續:新黨員入黨時,由黨支部通過 ,並須經過本縣委,或等於縣委組織的區委之批准,入黨的條件分下列數種:

    (甲)工廠工人須經黨員一人介紹,由生產支部通過。

    (乙)農民手工業者,知識分子及各機關下級服務人員,須有黨員二人之介紹。

    (丙)各機關高級服務人員,須有黨員三人之介紹。

    附注:

    (一)介紹人應對被介紹者負責,如遇有介紹者不確實時,則應受黨紀之制裁,以至於開除黨籍。

    (二)在新黨員未批准為正式黨員時,各相當黨部,得委任該新黨員以某種工作,借以考察其程度,及其對於黨之了解。

    (三)少共團員入黨時,由少共委員會介紹,亦須經上項各相當之手續,由支部黨員大會通過,或上級黨部之批准。

    (四)在每種特殊情形之下,黨的各級委員會均有直接征收,或通過新黨員之權。

    (丁)脫離其他政黨(如國民黨等)而加入本黨的,須經有黨籍一年以上之黨員三人介紹。若從前為其他政黨之普通黨員者,則經省委之批准,若從前為其他政黨之負責人員者,則須經中央之批准。

    (4 )組織之改變: 其他部分的政治組織,或整個的政治集體,以及整個黨的組織,加入或轉入共產黨時,必須經中央的決議。 

    (5 )黨員遷移: 黨員由這一個組織遷至別一個組織的工作范圍內(區域內)時,應轉入其所在地之組織中,去作為這一個組織之一員。黨員由這一組織轉別一組織及一國移至他國的一切手續,須按照中央頒布的規例。 

    (6 )開除問題: 開除黨員須由該支部黨員大會通過,經黨的上級委員會批准,方發生效力。同時在開除決議還未經上級機關批准以前,應即停止被開除者在黨內一切工作。不服從開除決議者,可以上訴至最高黨的機關。黨的各級委員會在黨員有反黨行為時,有直接開除其黨籍權,不過此開除的決議,應通知被開除者所加入的下級黨部的組織。

    第三章黨的組織系統

    (7 )組織原則:中國共產黨與共產國際的其他支部一樣,其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則如下:

    (甲)下級黨部與高級黨部由黨員大會代表會議及全國大會選舉之。

    (乙)各級黨部對選舉自己的黨員,應作定期的報告。

    (丙)下級黨部一定要承認上級黨部的決議,嚴守黨紀,迅速且恰當的執行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和黨的指導機關之決議。管轄某一區域的組織,對該區域各部分的組織為上級機關。黨員對黨內某一個問題,隻有在相當機關對此問題的決議未通過以前可以舉行爭論。共產國際代表大會或本黨代表大會,或黨內指導機關所提出的某種決議,應無條件的執行,即或某一部分的黨員或幾個地方組織不同意於該項決議時,亦應無條件的執行。

    (8 )指定指導機關:在秘密環境之下,於必要時,黨的下級機關得由上級機關指定,且經上級機關之批准,得指定新委員加入黨部委員會。

    (9 )黨的地域區分:黨以地域原則劃分為單位管轄某一區域的組織,對於該區域內各部分的組織為上級機關。所有黨員無民族與國界之分,都應加入中國共產黨的地方黨部組織,成為中共的黨員。

    (1 0 )各級機關執行權:黨的組織在共產國際和黨的決議范圍內,對於地方問題有自由處決權。

    (1 1 )各級黨部的高級機關:各級黨部之高級機關為黨員大會,代表會議,或全體大會。

    (1 2 )各級執委:黨員大會代表會議或全國大會選舉其各級黨部執行委員會,此執行委員會,在前后兩大會期間,為指導機關,指導各級相當組織之一切經常工作。

    (1 3 )批准問題:一切新成立黨的組織(支部縣委等等),必須經過其隸屬的上級機關批准。

    (1 4 )本黨組織系統如下:

    (甲)在每個工廠、作坊、商店、街道、小市、鎮、軍隊等中:支部黨員大會---支部干事會。

    (乙)城區或鄉區內:區黨員大會或區代表會議---區委員會。

    (丙)縣或市的范圍內:縣或市代表會議---縣或市委員會。

    (丁)特別區(包括幾縣或省之一部分):特別區代表會議---特別區委員會。特別區的組織,如有必要時,得由省委決議成立之。

    (戊)省:省代表大會---省委員會。

    (己)全國:全國大會---中央委員會。

    (庚)為易於指導各黨部工作起見,中央委員會,得按情形之需要,在數省范圍內成立中央執行局,或中央特派員。中央執行局和中央特派員由中央委員會指定之,並隻對中央委員會負責。

    (1 5 )黨部機關:為處決黨的各種特殊任務起見,各級黨部委員會之下,得成立各部或各委員會,如組織部、宣傳部、職工運動委員會、婦女運動委員會等等。各部或各委員會隸屬於黨部委員會,受其指導而工作,並經過黨委員會而實行自己的決議。黨部委員會下各部之組織,由中央決定之。

    附注:為在其他民族的工農分子中用其民族語言以便於工作起見,於當地的黨委員會之下,設立少數民族工作部。此少數民族工作部應在當地黨部指導和監督下工作。

    第四章支部

    (1 6 )基本組織:黨的基本組織是黨的支部(工廠、礦山、作坊、商店、街道、農村、軍隊等)。所有在該地工作之黨員,應一律加入支部。如有黨員三人以上的地方,得成立新的黨支部組織,但須由縣委或等於縣委組織的區委批准之。

    (1 7 )支部特別組織:在有黨員一人或二人工作的企業中,這些黨員得並入與該企業最接近的生產支部,或與鄰近企業的黨員共同組織支部。在任何企業中工作的黨員,如手工業者,個別工人,家庭工作的工人,知識分子等等,按住處的地方為標准組織街道支部。如在農村支部中,有農村經濟企業,如小的礦山,或某種農業工人,得按生產關系組織支部。

    (1 8 )支部任務:支部為使與工農聯系起來的組織。支部的任務:

    (甲)用有計劃的共產主義的宣傳和鼓動,在無黨的工農群眾中,實行黨的口號與決議,使工農站到黨方面來。

    (乙)以黨組織的力量,積極參加工農的一切政治和經濟斗爭,以革命的階級斗爭觀點討論他們的要求,組織群眾的革命行動,為取得工農一切革命行動的領導而斗爭,努力工作以吸收工農參加中國的與國際的無產階級一般的革命斗爭。

    (丙)征收和教育新黨員,散布黨的出版物,在黨員及無黨工農中進行文化和政治教育的工作。

    (1 9 )支部干事會:以黨員人數多寡為標准,支部選舉三人或五人組織干事會,以進行日常黨務,該干事會進行支部的工作,分配支部中黨員的工作,如宣傳,分發印刷品,在工會中及農民組織中進行黨團工作,婦女工作,與少共支部發生聯系等,支部干事會選舉支部書記一人,執行黨員大會或支部會議的決議,及上級黨部的指示。

    第五章 城鄉區的組織

    (2 0 )區代表會:在城或鄉的分區范圍內,黨的上級機關為全體黨員大會,或該城鄉區中各支部之代表大會。城鄉區的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接受和批准區委之報告,並選舉區委員會和出席縣市委或特別區及省代表大會之代表。

    (2 1 )區委:城鄉區委員會於前后全體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期間內指導該區范圍內一切黨務,城鄉區委員會之常會應按秘密條件所許的范圍內經常召集,每半月至少一次。區委員會前后一會議期間內,工作由區委員會之常務委員會指導之,常務委員會,由區委員會自身委員中選舉之。

    第六章 縣或市的組織

    (2 2 )縣代表會:一縣范圍內黨的上級機關為縣代表大會,每三月召集一次。臨時縣代表大會或經該縣半數以上之組織的要求,或根據省委員會(或特區委員會)的決議,由縣委員會召集之。縣代表大會接受縣委員會和縣審查委員會之報告,並選舉縣委員會及縣審查委員會,以及選舉出席特別區代表大會或省代表大會之代表。

    (2 3 )縣委:縣委員會由縣代表大會選舉之,於前后縣代表大會期間內,系該縣黨的最高機關。縣委員會中除應有縣城的代表加入外,該縣鄉區或各重要鄉村黨部的代表亦同樣須加入,縣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時間可由縣委員會自己決定,但至少須每月開會一次。縣委員會推舉常務委員會以進行日常工作。縣委員會選舉書記一人以處理日常工作,縣委之書記須得上級黨部之批准。

    (2 4 )縣委機關:縣委員會應執行縣代表大會省委員會及中央委員會的決議,並應盡可能的成立各部或各委員會(如組織,宣傳鼓動,婦女運動,農民運動等)以進行指導的工作。縣委員會在出版黨報時,應指定該黨報的編輯。縣委員會執行該縣范圍內的黨務,在前后縣代表大會期間內,對上級黨部負責,並對上級黨部經常的報告自己的工作。

    (2 5 )(原件缺):縣委員會所在的城市,不設市委員會,其工作直接由縣委員會指導,城市的組織可分為城區,領導城區工作者為城市委員會。

    (2 6 )市委:市委的組織如縣委,除預算下得分城區外,並得管轄近郊鄉區或近郊直屬支部,在省委或特別區委所在的城市,不另設市委,而工作直接由省委或特別區指導。

    (2 7 )特別區委:在特別區委已經成立的地方,特別區按照一切縣組織條例而工作,若沒有省委的地方,特別區直接與中央發生聯系,按照一切省委組織條例而工作。

    第七章 省之組織

    (2 8 )省代表會:在省范圍內省之代表大會是最高機關。省代表大會的經常大會,每半年召集一次。臨時的省代表大會或經該省半數以上組織之要求,或依據中央的提議,由省委員會召集之,省代表大會,聽省委員會及省審查委員會之報告,討論該省黨務和社會工作問題,選舉省委員會和省審查委員會及出席全國大會之代表。

    (2 9 )省委:省委員會由省代表大會選出,在前后省代表大會期間內,省委員會是省內黨的最高機